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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湖“6·29”特大交通肇事案宣判
www.jianib.com 2008-09-04 15:22:18 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

新华报业网讯  日前,金湖县人民法院对“6·29”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万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

    2008年6月29日9时50分左右,被告人万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马线201KM路段时,因操作不当,致车辆方向失控,冲向左前方路中开口及隔离绿化带,撞倒路中交通标志牌,驶入对方向车道,与张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,致张某及乘车人共11人死亡,1人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。被告人万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被告人万某向处警的民警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。

   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,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死亡,情节特别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  (董晶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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