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 页 公司简介 新闻资讯 公司业务 管理制度 保险知识 法律法规 险情汇聚 网上投保 分支机构

 

套牌车肇事引来索赔难题
www.jianib.com 2008-11-03 08:45:31 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

两年前的一场交通意外,让风华正茂的唐女士留下了难言的痛。但因为肇事车是套牌车,没有人肯承认是车主,她至今未能拿到一分钱的赔偿。10月31日上午,她忍受着病痛,再次坐到了法庭上,这次连肇事司机也玩起了失踪。

    事故:肇事车是套牌车

    记者第一次见到唐女士是在她的办公室里。说起两年前的那场意外,40岁的唐女士连连叹气。

    意外发生于2006年8月27日凌晨1时40分左右。唐女士记得,当时她从竹溪大道南宁市中级法院大门口驾车出来,正准备左转(当时中级法院门前的绿化带有个缺口,可以左转入竹溪大道),驾驶室突然遭到猛烈的撞击,然后她便昏了过去。

    根据交警的现场勘查,当时有一辆车牌号为粤B-66288的小轿车与唐女士的车发生了碰撞。10天后,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结论:唐女士驾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先行,过错较大,应负主要责任;驾驶粤B小轿车的林某超速行驶,过错较小,应负次要责任。

    可躺在医院里的唐女士和她的爱人唐先生却认为,交警的调查并不全面,这个结论让人难以接受。事后,唐先生经过多方努力查出,肇事的粤B小轿车是一辆套牌车,套用了深圳市罗湖区某机关的公务车号牌。唐女士向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。交警部门派人前往深圳,查实肇事车确属套牌车,于是在2007年4月重新作出责任认定:由驾驶套牌车的林某负主要责任,唐女士负次要责任。

    期间,交警部门表示已将该案移交刑侦部门。但套牌车的真实车主,至今没有找到。

    无奈:损失巨大难以索赔

    当天事发后,唐女士被送到了医院。经诊断,唐女士右耻骨骨折,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,脑震荡,住院治疗33天。出院后,医生要求她卧床休息一个月,并需要继续做理疗、推拿、针灸等康复治疗。

    记者注意到,大热天,唐女士却坐在棉布沙发上,身旁还放着一条呢毯。她解释说,她现在很怕凉,稍微一凉就会腰痛,所以常常需要把毯子裹在腰间取暖。受伤的她还很健忘,作为单位的负责人,她常常需要召集大家开会,有时候人到了,她却会突然忘记属下的名字。这些后遗症给她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。

    唐女士说,为了减轻病痛,两年来她不得不花数万元钱去做康复按摩,并购买补品。而事后为了维修被撞坏的车辆,她也花了5万多元钱。可因肇事方不肯出面,迄今为止她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。

    起诉:肇事司机法庭上翻供

    肇事司机林某是某酒店的一名保安。他在接受交警询问时称,当晚他是受酒店经理李某的安排,开车去民族大道某小区接一名客人的。事发后,酒店也曾派人到医院看望唐女士,并就赔偿问题一度进行过协商,但未达成协议。唐女士由此认为,林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,他所在的单位应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。

    2007年6月,唐女士将肇事司机林某、林某所在的酒店及酒店所属的某工贸公司一起告到法院,索赔医疗费、车辆损失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余元。但接到起诉书后,林某的说法发生了变化。

    在当年11月22日的一审法庭上,林某称粤B小轿车是经常到酒店消费的一名蒋姓老板的车,当晚是蒋老板叫他帮忙接朋友,与酒店无关。至于他在交警部门所作的供述,是在多次与唐女士协商赔偿后,唐女士授意他说的,并不是事实。

    被告某酒店及某工贸公司也称,他们并不是粤B小轿车的车主,事发当晚他们也没有派林某去接客人,只是因为林某是酒店的员工,酒店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,才派人去慰问唐女士,并代表林某出面组织协商。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是肇事车车主,也不能说明林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。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林某的个人行为,与公司无关。

    在事故责任认定上,唐女士认为交警认定事实不清,责任划分错误,要求肇事车承担全部责任。可几个被告却认为,应该以交警的第一份认定为准,由唐女士承担主要责任。

    今年3月底,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交警的第二次事故认定书,并认为因套牌车的车主无法查清,这起事故应该由肇事司机林某承担70%的责任,唐女士自行承担30%。对于唐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,法院一共支持了7万余元。法院驳回了唐女士对某酒店和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争议:套牌车肇事该不该承担更大责任?

    唐女士不服判决,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。8月25日二审开庭时,肇事司机林某没有出庭,庭审未能进行。

    经过60天的公告期后,法院在10月31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,林某依然没有出现,也没有委托代理人。某酒店和某工贸公司共同委托了一名代理人出庭。

    二审法庭上,双方争议最大的,还是事故责任的划分,以及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的问题。

    唐女士坚持认为肇事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。她指出,一审时事故的目击者王某为她出具了一份证言,称在事发当时看到她打了左转灯,并在进入主干道前停了一下车,这说明她对直行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和避让义务,一审法院对此不作认定是错误的。更何况,肇事车是套牌车,根据相关规定,套牌车是不允许上路的,这样的违法车辆上路惹事故,理应承担更高的责任。

    被告方代理人说,证人王某的说法只是单方陈述,没有其他证据佐证。而是否是套牌车,与事故成因及责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交警在第二次认定中仅仅增加了套牌车一项内容,就将事故责任颠倒过来是不对的,还是第一份认定比较客观。

    疑问:套牌车的车主到底是谁?

    唐女士在法庭上称,事情发生后,她一直未与肇事司机林某见过面。今年7月19日,她终于见到了林某,希望能他口中得到套牌车车主的信息。可林某除了表示愧疚外,只称自己能说的已经在交警调查笔录里说清楚了。

    于是,唐女士又设法调出了交警在事发第二天对林某的询问笔录,作为二审的新证据。几个月后,林某在交警的第二次事故认定中,作出了同样的陈述(一审中调取的即是第二份陈述)。两份陈述中,陈某都称是受酒店经理的指派去接客人,唐女士认为这更加有力地证明林某当天是在履行职务。此外,唐女士的朋友李某也曾给她出具证言,证明在事发后酒店曾就赔偿问题与唐女士一方进行过协商,期间酒店承认肇事车由他们管理。

    可被告的代理人认为,唐女士拿出的笔录根本不算新证据,不排除林某为了逃避义务,而将责任推卸到酒店身上,事实上在一审时,林某已经否认了自己的说法。而李某是唐女士的朋友,他的证言不可信。至于套牌车的车主是谁,公安部门至今尚未查出结果,因此唐女士没有理由将责任推到酒店身上。

    由于林某未到庭,法庭无法组织双方调解,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。(孙小娟)

网站首页 | 留言板 | 交流论坛 | 联系我们 | 免责声明
地址:甘肃.兰州.城关区庆阳路350世纪广场B座22层 邮政编码:730030
客服:0931-8441153 客服传真:0931-8441363
版权所有 甘肃吉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支持:恒联科技
Copyright @jianib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网站备案号:陇ICP备08000052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