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兰州讯(记者张海泳)日前,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了兰州市北滨河路“10·16”特大事故的原因。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,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刘某酒后驾驶、左道逆行、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所致的。
10月16日16时30分,兰州铁路局运输处驾驶人刘某,醉酒驾驶甘A·E4225号吉利牌小轿车,从安宁区都市春天生态园出发,由北向南行至路口时,左转弯进入北滨河路左道逆行,恰遇临洮司机何某驾驶甘J·03458号东风大货车由东向西高速驶来,避让不及,致使两车相撞,刘某及车内2名乘客共3人当场死亡,1名乘客受伤。甘J·03458号东风大货车司机何某,在大型车辆限速60公里/小时的道路上,时速达84公里/小时,超速40%,加重了事故损害程度;都市春天餐饮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在该单位出口路段,私自施划左转弯标线,便道两侧视线不良,埋下了事故隐患。